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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职工朋友们学习新规,现推出“跟着小午学《办法》”栏目,一起打卡学习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阻挠、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六条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编辑:石楠